4.1 储存装置


4.1.1 储存装置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储瓶式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瓶、容器阀、连接管、单向阀、安全泄压阀、集流管和检漏装置等组成。
    2 储罐式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罐、容器阀、安全泄压装置、压力表、压力报警装置和信号阀等组成;低温储存系统还应有制冷装置。
    3 预制灭火系统应由储存容器、容器阀、喷头、检漏装置和启动装置等组成。
4.1.2 储存容器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灭火剂储存压力。储瓶上的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》GB25972的规定。储罐上的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,应符合国家现行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的规定。
4.1.3 组合分配系统,应在集流管的封闭管段上设置安全泄压装置,其动作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》GB 25972的规定。
4.1.4 管网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容器间内。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。
    2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、维修及安装,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m,且不应小于1.5倍储存容器外径尺寸。
4.1.5 专用的储存容器间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储存容器间宜靠近防护区,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;
    2 储存容器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,楼面承载能力应能满足载荷要求;
    3 储存容器间内应设应急照明;
    4 储存容器间的室内温度应为0℃~50℃,并应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,避免阳光直接照射;
    5 设在地下、半地下或无可开启窗扇的储存容器间应设置氧浓度检测装置,并应设置机械通风换气装置。
4.1.6 固定的安全围栏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应满足安全操作条件,并应采取防湿、防冻、防火等措施。

条文说明

4.1.1 本条第1、2、3款中规定内容为各类储存装置的最基本组成、所需的组件及相关标识的要求。对不同厂家生产的储存装置在配置上会略有不同,但基本组成应满足本条款要求。
4.1.4 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内容不适合储罐储存装置,储罐储存装置的储存容器外径尺寸一般都会比较大,如果其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.5倍储存容器外径尺寸对有限的空间是极大的浪费。因此对于储罐储存装置的布置,可参考本条执行。
4.1.5 为保证人员与建筑的安全,本款从安全疏散、应急照明、通风换气、建筑耐火等级、防火门、楼板承载能力、环境温度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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